“加盟某某品牌店,全国连锁,零经验开店,总部一站式扶持,超低供货价,包您快速回本……”
看到这样的广告,你心动了吗?但加盟并不意味着只要交钱、签合同、稳定之后就能当“甩手掌柜”、坐等收益。2日,记者获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已审结一起因加盟引发的纠纷,判令被告品牌方返还原告7.99万元加盟费。
案情始末——
王女士在外打拼多年后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经过考察,她认为餐饮行业前景较好,便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加盟某品牌网红小吃。2023年1月,王女士向品牌方某公司支付了一年的加盟费15.98万元,口头约定由某公司授予王女士某某小吃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指导和核心技术。
王女士担心自己没有相关从业经验,容易导致经营不善,便将顾虑告知对方。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她:“如果项目不赚钱,可以随时退出,加盟费也可以退还,不必有所顾虑”,并表示现在加盟可以多赠送部分产品。
随后,王女士在某公司的指导下开了一家某品牌直营店,该公司提供了协助选址、装修指导等服务。然而好景不长,因客流量小、经营难以为继,王女士的店面经营不到半年就闭店。随后,王女士多次找到某公司要求全额退还加盟费,却遭百般推脱。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5.98万元。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作为品牌方应尽的所有义务,包括店面选址指导、老师培训、提供原料等,王女士的加盟店赚不赚钱属于商业行为,与其客户多少以及经营的情况密切相关,与该公司并无关联,应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某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实际使用某品牌经营一定时间,且收取了一定产品,开展了多笔业务,故认定双方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被告某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的特许人,占有更加主动地位,应当在原告王女士交纳款项时与原告订立有关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有义务告知原告款项的具体构成,以便原告了解所交纳款项的具体使用项目;原告王女士作为加盟一方,在支付款项时应提前了解清楚款项的具体用途,知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原、被告在案涉投资事项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公司将已收取费用的50%即7.99万元返还王女士。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特许经营有风险,切忌“空口无凭”。
承办法官表示,特许经营行业领域鱼龙混杂,部分特许人虚构经营资质、虚假宣传,一些加盟者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对所加盟行业了解不深入等因素,因仓促加盟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诉诸法院的也不在少数。
为此提醒广大小微企业主,在选择进行品牌特许加盟前,首先,要做好市场的分析研判,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实地做好市场考察。其次,要谨慎选择加盟对象,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经营能力、业界口碑,拟加盟品牌的行业情况、市场占有率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后,要规范订立合同,切忌“空口无凭”。
在合同履行的同时,注意保管好相关履行凭证,如付款凭证、供货凭证、协商沟通记录等。在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态度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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