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人咨询我:“周律师,疫情导致公司快经营不下去了,有些股东就想退出,而且要求按照原始投资额退出,这样合理吗?”
2015年,国家提出全民创业这个概念,一时间,上至退休人士下到刚毕业大学生,很多人都满腔热血的投入了创业大潮中,全民创业的时代自此开启,国家同时也发布了一些鼓励创业的便民措施。
但是,由于缺乏创业经验,许多初创公司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典型的就是—-一旦亏损,部分股东就要求大股东按照原始投资额回购其股权(此回购非法律意义上的回购,实际为股权转让)。这样一来就可以安全退出,没有赚到钱好歹也没有亏钱。
可由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论大股东还是公司也拿不出钱来回购股权,于是就出现了股东之间的内讧,最后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反目成仇,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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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公司法中对于股权回购以禁止股权回购为原则,允许为例外。坊间常说的股权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公司亏损时大股东哪来的义务接手其他股东的股权?更别提公司回购小股东的股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创业也好,投资也好,必然伴随着风险,风险与收益永远是均衡的,不可能有低风险高收益的事。赚钱时大家有说有笑的分钱,一旦亏损就要求按原值退出,那公司的亏损谁来承担?谁又应该来承担?只能共享福不能共患难,这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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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以及《破产企业法》相关规定,公司资不抵债时可申请破产清算。简单的说就是先算账,看公司倒地是赚了还是亏了,亏的话是亏了多少钱。
然后在支付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再归还债务,扣掉前面这些费用,如果有剩余,才是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拿走“残羹剩饭”,如果没有剩余,反而还不够还债,那么,就要按持股比例承担债务,再走注销流程,至此,一家公司的“一生”才走到了尽头。
即便大股东希望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下去,不想和其他股东扯在一起陷入纷争,合理的说最多也就是按照原值打一定的折扣后回购股权。这样一来也体现了公司法中设定的全体股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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