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网友私信问“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有补尝吗?”,笔者是劳务工被谁辞退了?网友说是被工作单位(指的用工单位),笔者答复是没有补偿的,这个辞退应当理解成“退工”,即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的行为并无法律规定需要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的,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该规定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并没有具体指何种情况,几乎用工单位能想出合理的理由都可以借以使用。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也规定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是指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以何种理由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到劳务公司,更多依据是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毕竟劳务公司也不是稀缺事务,它也是靠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务工来赚钱,市场竞争也激烈。
劳务工被用工单位辞退的,确实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劳务公司要继续向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
如果劳务派遣工是被劳务公司辞退的,则有经济补偿金,也可能有经济赔偿,因为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辞退劳务工的,应当向劳务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执行。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无端(违法)辞退劳务派遣工,则需要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经济赔偿就,赔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执行。但劳务工因自身存在违法行为被辞退的,则无任何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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