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律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应税项目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分成收入的处理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进一步明确,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在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而不包括出资律师。
4. 其他人员报酬的处理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5. 从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兼职律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兼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19 号)的规定,是指该兼职律师受单位派遣,在雇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上述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二是与中方派到外资企业工作的人员费用由雇佣单位扣除不同,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不扣除费用,而应由派遣单位扣除费用。
(三)非雇员律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律师事务所的非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案例1】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对正直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审核中,发现如下问题:
该律师事务所由甲、乙两名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另聘请赵、钱、孙、李四名律师为从业人员,其中,李律师为某高校法学教授,在该所做兼职律师,其余三人为该所的专职律师。
2021年,该事务所与律师约定,专职律师工资10 000元/月,兼职律师工资5 000元/月,对律师办案取得的收入和事务所按4∶6(事务所分得40%、个人分得60%)分成,事务所不再负担其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省规定的律师办案费用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
2021年1月,赵律师按与事务所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出应取得的分成收入为22 000元,其中3 000元交通费、资料费等办案费用凭发票在事务所报销(由于根据约定事务所不负担办案费用,其实际取得现金收入为22000元);钱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5000元;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8000元。
要求:分析说明相关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比例对收入分成,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余额与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赵律师与钱律师作为事务所的雇员,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30%费用,余额应与当月的工资合并后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得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务所应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钱律师:[10 000+15 000×(1-30%)-5 000]×3%=465(元)。
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的规定,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因而,应预扣预缴赵律师的个人所得税为:
(10 000+22 000-3 000-5 000)×3%=720(元)。
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预扣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 应预扣预缴李律师个人所得税为:
[(5 000+18 000×(1-30%)]×3%=528(元)。
【案例2】律师张某2021年1月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1)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工资7 000元,通讯和交通补贴1 000元,办理业务分成收入23 000元,在分成收入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一位兼职律师刘某协助,支付刘某报酬5 000元。
(2)张某1月份为一家公司做法律咨询,取得该公司一次性劳务报酬30 000元,直接捐给一家养老院10 000元。
(3)张某每周在当地报纸上回复读者的咨询信件,1月份取得报社支付稿酬4 000元。
(注: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比例为30%。)
要求:
(1)计算事务所应预扣预缴张某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计算应预扣预缴刘某协助张某完成案件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3)分析说明1月份张某法律咨询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4)计算报社应预扣预缴1月份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张某做法律咨询取得的报酬30 000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000+1 000+23 000×(1-30%)+30 000-5 000]×10%-2 520=2 390(元)。
(2)应预扣预缴刘某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1-20%)×20%=800(元)。
(3)张某法律咨询所得收入用于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应预扣预缴张某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为:(4 000-800)×70%×20%=448(元)。
未完待续。下期预告:出资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综合案例。
更多案例详见吴健老师新书《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第三版)》(中国市场出版社2022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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