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不法分子以“轻松赚外快”等名义向亲友或陌生人购买、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将“两卡”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若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失去的不仅是卡,还有个人自由。近期,永定法院依法审结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01
轻信卖银行卡赚钱广告
租卡他人用于诈骗过账
2021年8月初,被告人郑某在微信赌博群中看到一则关于卖银行卡赚钱的广告,便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后共同商议由被告人郑某将银行卡出租给对方用于网络赌博过账。同年8-9月,被告人郑某先后两次乘车到南平市政和县,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支付密码及手机交给买卡团伙,供对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郑某两次出租银行卡,非法获利435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被告人郑某出租的上述银行卡中合计流入资金53万余元,内有被害人的诈骗资金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2
出租银行卡日入两千
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2021年7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从网上获悉,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每天可以获得2000元报酬,便将信息告诉被告人郑某某,二人决定一同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后经过被告人廖某某联系,两人于同年7月17日一同前往福清市与联系人对接。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和郑某某各自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密码及手机交给对方使用,各自获得2000元的非法获利金额。经查,两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均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03
充当介绍卖卡中间商
赚取介绍好处费判刑
2020年年初,被告人苏某某认识了林某某(已判刑),林某某称其有收“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U盾),并让苏某某帮其介绍,介绍成功给其“好处费”1500元一套。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林某某收购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介绍黄某某(已判刑)卖卡给林某某,并从中赚取费用。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黄某某出售给林某某的银行卡流入的诈骗金额为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04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而言,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售给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资金过账,试图“赚快钱”“赚容易钱”,从而沦落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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