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雅雅)问:有人说投资一片林地就能卖碳汇赚钱,是真的吗?
钟寰英:感谢您的提问。CCER市场重启后,很多地方把造林碳汇作为新的发展机遇。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林地都能开发成碳汇进行交易。项目开发是有前提、有限制、有时限、有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法学进行,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所产生的碳汇才能进入碳市场交易。
根据今年公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以下简称造林碳汇方法学),造林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此前,中国环境报记者曾采访专家对造林碳汇方法学进行解读。
有前提:具备项目额外性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具备额外性是成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基本前提。“额外性”指如果缺少额外支持,将会存在各种障碍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障碍因素包括项目具体的财务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及资源条件等方面。不具有财务吸引力或者存在实施障碍、尚未广泛应用的项目才可通过额外性论证。
比如,经济林造林(如苹果、梨、咖啡、茶树、油茶、杜仲等)通常不以减碳增汇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不具备项目额外性,因此目前不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支持范围内。但如果是在营造防护林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林种时,部分采用了经济树种造林,主要还是根据林种而不是树种特征来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除生态公益林外,以生产木材为主的商品林所在区域,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生态障碍,自然条件相对优越。同时,这类造林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回报。因此可能有人认为既然“赚钱”,就不具有额外性,应该排除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之外。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许多“由采伐转为保护”的情形,这对于固碳增汇是有促进作用的,也是国际上其他类似减排机制下鼓励的活动。因此,对于可能存在经济收益的用材林,要求通过投资分析、障碍分析、普遍性做法分析等一系列规范的过程,来论证项目活动是否具有额外性。
在本次公布的造林碳汇方法学中,符合“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论证额外性。
有限制:注意土地利用类型和权属
造林碳汇方法学规定“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该规定鼓励在难以天然更新成林的土地上以人为的方式营建和恢复森林,而属于森林经营范畴的造林活动(如伐前更新、林冠下造林等)则无法申请。
造林碳汇方法学还规定项目的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的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争议。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便是因为这类造林的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权属难以确定,且容易发生土地用途的变更,非持久性风险较高。综合考虑,行业普遍认为这几种类型暂不适宜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但并不否认上述这几类造林活动可能产生的碳汇功能与生态效益。
有时限:注意项目实施起始时间和减排量产生时间
要特别注意两个时间:一是申请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应当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二是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分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应当在每期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项目边界内林木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之内。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者植苗的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短时间不低于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为确保项目业主的减排量收益,造林碳汇方法学建议项目业主在减排量计入期开始后,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项目减排量的核算和核查。
有要求:避免活动引起碳排放
造林碳汇方法学规定,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
上述活动均易引起碳排放,不符合造林增汇的目的和要求。此外,项目还应满足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400m2。对于 2019 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 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667m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等要求。
因此,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十分严格,不能简单理解为“造林就能卖碳汇挣钱”,请提高警惕,防止被骗。
来源丨中国环境APP
编辑丨刁春阳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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